国标码 10863 浙江省代码 0063
其它

联系我们

招生热线:

0574-86894901/02/03/04

学院地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东路388号

邮编:315800

招生咨询QQ: 4009910863

考生承诺书

考生守则

 

1考生须严格按照准考证上标明的进场时间进入指定考场报到检录,考试时间开始后,迟到考生一律不得入场

2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原件(两证缺一不可)由工作人员核验后进入考场,如身份证遗失,可用带照片的户籍证明、临时身份证代替,除此之外的其他证件一律不予认可;

3.考生可携带黑色签字笔及规定的文具,除此之外的各种书籍、资料、手机、计算器、手提电脑、智能手环等违禁物品均不能带入考场;

4参加旅游管理-中职专业素质测试(面试)的考生要展示才艺所需器具、伴奏音源由考生自备(禁止携带手机),且考场不提供器具的装接与调试;

5参加数字媒体应用技术专业素质测试(笔试)的考生,考试中只能使用黑色中性水笔、黑色铅笔、橡皮,除此之外的笔和文具不允许带入考场;

6.身体素质测试项目为立定跳远(两脚原地同时起跳,不得有垫步或连跳动作)、50米跑(采用站立式起跑)。如有心脏病、心脏病史等疾病或不宜参加剧烈运动的考生禁止参加测试。考生检录签到后由引导员负责带入测试场地,在整个测试过程中不得擅自离队,考生考试结束后,请确认并签名,然后离开考场,不得在场地内停留;

7考生必须服从考场工作人员安排,诚信考试。考试全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试场。如有特殊原因,需经考务组长批准,方可离场,但不得返回续考,按放弃考试处理;

8手机、电子手环等通讯设备不得带入考试场地,一旦发现按作弊处理.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文件执行,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包括手机)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招生办咨询电话:0574-86894901/02/03/04

招生咨询QQ:4009910863

招生办地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东路388号宁职院联盟大厦1209

©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版权所有 浙ICP备13000515号-2
朗业科技